《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08月04日
近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共七章、计四十九条,重点围绕管理机制、建设机制、供应机制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系统规定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主要明确了《试行办法》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市房管局和区(县)房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县)和街道(乡镇)设立三级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共十条。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编制与审批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项目认定到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等建设管理流程;建设方式、建设主体、优惠政策和价格管理等建设要求。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按照“市区联手、以区为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县)政府为主,通过项目招标形式,采取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的方式实施。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申请准入条件、申请审核程序、轮候选房、房源供应标准、租售转化、房地产登记、与廉租住房政策的衔接等内容。其中,申请准入条件包括本市户籍年限和在申请区的户籍年限、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限额、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和申请前原有住房转让限制等。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实行租售并举,目前以售为主,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初审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经复审符合条件的,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第二次公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采取两次公开摇号方式,第一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情况,采用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售后管理”,共七条。主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的权利、义务。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售后管理采取“半封闭”模式,购房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不得通过补缴费用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从而随意处置房产;购房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五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经住房保障机构批准后按一定价格回购;购房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满五年,可以申请转让住房,住房保障机构有优先回购权,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向政府缴纳相应的上市转让价款。同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买售双方的权利义务、住房维修资金缴纳和物业服务费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共四条。主要对承租家庭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作了限制,并对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续租情况作出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六条。主要明确了各个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虚假申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将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七章“附则”,共五条。规定了筹措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渠道、特殊家庭的政策适用、配套文件的制订等。